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项目经费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研究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意见》(陕教工〔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有关制度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项目经费
1.校内研究项目经费由归口部门及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2、学校各类纵向、横向研究经费须经项目主管(或协作)单位转入学校账户,不受理现金交款业务。
3.学校各类纵向、横向研究项目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将有关到账信息-通知归口部门,由归口部门确定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及金额,计划财务处据以建立项目账进行管理。
4.学校各类纵向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及归口部门文件直接下达有关研究项目内。
5、横向科研经费确认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领取税务发票手续,并从到账项目金额中代扣6%应缴税费(目前税率)。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厅和税务机关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免税文件办理营业税退税手续。
二、项目支出
1.各类研究项目经费的支付范围和额度应遵守立项预算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
2、学校各类纵向下拨和横向研究项目经费支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各类纵向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及校内研究项目经费支付,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3.各类纵向研究项目的差旅费控制在项目总额的30%以内;各类横向研究项目的差旅费控制在项目总额的15%以内。
4.各类纵向研究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接待(礼品)费。横向研究项目经费开支的接待(礼品)费应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15%以内。
5.凡用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用具、设备等,达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6.支付会议费须附参加与研究项目有关会议的通知,自行组织的会议还需附会议预算。
7.支付各类图书、资料、办公用品、耗料、印刷、设备购置等款项的发票必须附明细清单。
8.支付给个人的咨询、劳务等人力资源费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