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

西财大财发〔2019〕2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经2019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5月7日

 

 

《西安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财政厅《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陕财办教【2018】316号)以及《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严格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各单位出差人员行前必须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程序。学校党政管理和教辅部门的处级干部出差事项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各学院(教学部)处级干部的出差事项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其他人员的出差事项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学校管理项目的出差事项由校长审批签字;研究生因业务出差事项由指导教师审批签字;科研项目组成人员的出差事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预算。差旅费报销审批严格执行《西安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各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部门、项目差旅费预算时,应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和天数,节约并合理安排差旅费预算。不准安排无目的差旅费预算,不准安排以旅游为目的差旅费预算,不准安排无必要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预算。

第五条  学校按照分地区、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省财政厅印发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适时进行调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二、三级教授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厅局级及二、三级教授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软(硬)座,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软(硬)卧。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票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自驾或租赁车辆出差。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经部门党政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凭据报销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报销标准以不超过相应级别交通工具金额为限,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自驾出差由此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分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厅局级及二、三级教授人员出差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分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执行接送任务,凭经过学校领导批准的执行任务单,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一天之内执行一次接送任务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次40元报销,一天之内执行两次(含两次)以上接送任务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次80元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按照会议通知或会议主办单位证明,凭据报销会务费及资料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加培训,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在途期间和培训期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按照培训通知或培训单位证明,凭据报销培训费及资料费。时间超过1个月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按照培训通知或培训单位证明,凭据报销培训费及资料费。培训期间,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20元,省内1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进修或访学,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进修或访学期间,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20元,省内1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派出、临时借用到常住地以外的单位工作及参加各种工作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工作单位提供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工作单位不提供住宿的,按照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的单位挂职锻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没有规定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由本校学生组队,代表学校参加各项比(竞)赛,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级别的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和比(竞)赛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业务调研、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其他人员级别的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进行实习活动,发生的学生实习差旅费,执行学校学生实习经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作为科研项目组成员出差,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级别的差旅费规定报销。出差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为:省外40元,省内25元。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相关部门、项目承担,不得向校内其他部门转嫁。

第三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九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需邀请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科研活动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承诺,科研项目组其他成员证明,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使用公务卡支付差旅费中的有关费用,不能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有关费用由出差人垫付。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领导批准,使用学校公务车辆出差的,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事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差旅费以及出差期间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培训、进修、访学、外派期间,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慎丢失出差期间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的,要写出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部门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才予以报销。

第四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4日印发的《西安财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西财财发〔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金额单位:元/人天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厅局级

正高及其他人员

厅局级

正高及其他人员

北京市

650

500





100

天津市

480

380





100

河北(石家庄)

450

350





100

山西(太原)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100

辽宁(沈阳)

480

350





100

大连

490

350

7-9月

590

420

20%

100

吉林(长春)

450

350





100

黑龙江(哈尔滨)

450

350

7-9月

450

420

20%

100

上海

600

500





100

江苏(南京)

490

380





100

浙江(杭州)

500

400





100

宁波

450

350





100

安徽(合肥)

460

350





100

福建(福州)

480

380





100

厦门

500

400





100

江西(南昌)

470

350





100

山东(济南)

480

380





100

青岛

490

380

7-9月

590

450

20%

100

河南(郑州)

480

380





100

湖北(武汉)

480

350





100

湖南(长沙)

450

350





100

广东(广州)

550

450





100

深圳

550

450





100

广西(南宁)

470

350





100

海南(海口)

500

350

11-2月

650

450

30%

100

重庆

480

370





100

四川(成都)

470

370





100

贵州(贵阳)

470

370





100

云南(昆明)

480

380





100

西藏(拉萨)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120

陕西(西安)

460

350





100

甘肃(兰州)

470

350





100

青海(西宁)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120

宁夏(银川)

470

350





100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120


附件2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

正高职称及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460

350

100

2

咸阳市

320

260

80

3

铜川市

300

230

80

4

宝鸡市

320

260

80

5

渭南市

300

260

80

6

汉中市

300

230

80

7

商洛市

300

230

80

8

安康市

300

230

80

9

榆林市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300

26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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