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差旅费

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于2021年1月7号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1年3月8日

 

 

 

西安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

 

第一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的,住宿费凭城市间交通票据(车票、机票、船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等)按规定限额人均标准包干使用,可不再出具住宿发票。

第二条  在校学生参与横向科研活动发生的差旅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在不超过其他人员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租车费用据实凭据报销,提供租车费用发票和用车明细,租车费用超过10000元还需提供租车合同;期间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凭据报销,报销标准以不超过相应级别交通工具金额为限。

(二)依据车辆过路过桥费票据发放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组成员证明。出差审批表需另附会议通知、文件或具体出差任务详细安排(内容至少包括出差目的、时间、行程、人员安排及其他事项)等材料。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及支出严格审核并承担管理责任。出差人员对出差活动及支出真实性负直接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履行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在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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