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浏览次数:

西财大财发201910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2月13日



西安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和《西安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五条  预算具体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勤俭节约,注重绩效”“事前论证和全过程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应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入预算应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预算应从学校及各部门实际出发,体现学校年度整体的事业目标。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的前提下,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积极落实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学科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

(三)“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保证收入合规、支出合理。各部门在学校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勤俭节约,注重绩效”原则。严格控制和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建立节约型校园,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五)“事前论证和全过程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立项前应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分析与论证,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评审,依据评价结果安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立项、执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校党委会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审定预算调整资金单项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活动开支项目;审定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设备采购100万元(含)以上的立项审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审定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预算调整资金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10万元(不含)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审批;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设备购置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的立项审批。

第八条  校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议预算调整资金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和未纳入年初预算的经济事项;审议学校有关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等事项。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院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二)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部门提出的预算明细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汇总,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拟定预算建议草案。

(三)将预算草案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定通过。

(四)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指导和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五)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六)定期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西安财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事前评审工作,指导项目的执行、负责项目的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  各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合理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以及分管工作领域的全校性专项经费预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计划财务处汇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草案。

(二)严格执行学校批准并下达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三)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或教代会通报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十三条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学校预算年度可使用的以前年度结余。

(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额度和补助的标准填列。

(三)上级补助预算收入。根据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核定的额度和标准填列。

(四)事业预算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则要按上年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有关因素编列。

(五)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根据有关合同协议等相关因素测算。

(六)经营预算收入。根据往年决算情况和预算年度业务量和收费标准测算。

(七)债务预算收入。根据预算年度资金需求及可能筹集到的借款编制。

(八)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根据非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额度和标准编制。

(九)投资预算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出售或收回债券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和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根据相关协议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编制。

(十)其他预算收入。包括捐赠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根据往年决算情况和预算年度相关因素测算。

第十四条  (一)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应按照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编制。

(二)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及债务利息支出等,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重新合并划分为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基本人员经费支出和基本运行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

(一)基本人员经费支出

基本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中: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社会保障缴费、计划外用工人员工资等工资性质项目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等办法由人事处负责编制(医疗保险由校医保办负责编制);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统一编制。

(二)基本运行经费支出

学校对各部门日常基本运行经费支出实行定额加专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定额和专项补助根据上级政策和学校财力,结合工作目标和计划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学校对各学院(部)按《西安财经大学教学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实行二级预算管理,二级预算由各学院(部)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需要,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自主编制。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一)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支出包括教学部门专项经费支出、科研专项经费支出、教辅部门专项经费支出、党政部门专项经费支出、后勤保障专项经费支出等。

(二)专项经费支出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财力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全方位监控,做到“归口管理、按项审报、事前评审、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考核”。

(三)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研基地建设、其他教学科研专项、图书购置、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学生等专项经费按《西安财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项目库”管理,视学校财力和轻重缓急列入学校预算。

(四)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由基建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按项目编制,经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定后列入学校预算。

(五)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预算包含人才引进和师资培养等经费支出预算,由人事处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

(六)科研项目支出视科研收入情况进行编制。

(七)由学校组织的会议费、培训费由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收支预算。由各学院(部)组织的会议费、培训费,其预算由各学院(部)编制预算,经费应列入各学院(部)经费中。

(八)服务性收入支出预算,由各部门在服务性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当年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按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1%-3%设置预备经费(校长基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的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上级部门综合预算在校内预算基础上编制。

第十九条  每年6月,计划财务处以预算编制文件形式通知各单位申报次年年度预算和三年专项支出规划建议。党政、教辅部门日常公用经费教学部门日常基本经费预算不需编报,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代为编制。

第二十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服务性收费及其他经费的收入和专项支出预算;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部门中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学校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格式编制本部门次年年度收支预算、次年政府采购预算和三年专项支出规划。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一上)。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下达预算控制数,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下达专项经费预算控制调整数(一下)。同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编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

第二十二条  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将预算控制数调整资料提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校内部门预算,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二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定通过及省教育厅下达预算批复后,计划财务处负责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二下)。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预算额度细化,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下达预算指标。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部门综合预算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的调整。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或追加预算。

(一)预算年度内,如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预算收入等客观情况有较大变动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有关部门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后,计划财务处调整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二)原则上调整预算首先应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无收入来源增加时一般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三)已经审核确定的预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停止执行时,由经办单位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终止,未使用的预算经费收归学校。

(四)若原有项目需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计划财务处,10万元以下经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10万元(含)以上还需经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经校党委会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内各部门下预算批复。相关职能部门应于预算指标下达 1 周内及时下拨到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必须贯彻“科学规划、落实责任、突出效益、安全合规”的原则,切实保证学校预算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总负责人;各分管校领导负责所分管单位、分管项目的预算执行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收支预算及归口管理的经费预算执行结果及效果负责。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人,对项目预算执行结果及效果负责。

第三十条  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预算确定的项目、开支范围、标准、额度、进度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除预算批复前可参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应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不得跨项目混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预备经费(校长基金)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单项预算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单项预算资金在5万元(含)-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审批;单项预算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预算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反馈和督促,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作,确保预算执行各环节工作顺利开展,项目支出按计划进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的要求,每年 6 月、9 月、10 月、11 月底,原则上收支预算执行进度应分别达到 50%、80%、90%、95%。

第三十六条  预算执行的完成以办理完毕经费支出报销手续为准,预算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专项经费结余或结转资金参照《西安财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学院(部)基本业务费结余或结转资金参照《西安财经大学教学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决算与公开

第三十七条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梳理和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准确确认,是对学校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在年终,按规定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年度决算。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九条  年终财务决算要经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门户网站设立财务公开专栏,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定期在全体会议或二级教代会上公布本部门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切实保证本单位财经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各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和考核,以及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加强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四十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管理文件,预算申请时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资料。

(三)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支出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绩效考核的对象是纳入学校收支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绩效考核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核。

第四十八条  收入绩效考核以收入完成率进行评价;支出绩效考核以项目支出为重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全部经费及归口管理经费的绩效自评工作。计划财务处对财经工作委员会确定的重点考核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下达预算执行文件时明确各单位考核项目。

第四十九条  绩效考核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单位自评。各部门应在学校年终考核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对本单位管理及归口管理的各项经费参照《西安财经大学绩效考核评分表》(附件2)开展考核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会同决算报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与各单位共评。根据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确定的绩效考核的项目,计划财务处会同经费管理单位共同评价,形成考核报告报财经工作委员会。

(三)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财经工作委员会对计划财务处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议。

第五十条  支出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以各单位申报的《校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和下达的预算为依据,主要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三方面考评。

(一)预算编制阶段考评内容。主要从项目立项决策、预算编制报送时间及预算编制质量三方面考评。

1.项目立项决策:考评申报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合理、量化,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是否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项目论证,是否有充分的文件资料支撑。

2.预算编制时间:考评预算报送的及时性。

3.预算编制质量: 考评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支出细化程度、预算的审减率、预算调整率。

(二)预算执行阶段考评内容。考评项目经费的预算完成率、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

(三)总体目标及完成情况考核内容。通过与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比对,考核项目是否达到目标以及该项目完成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各经费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评分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考核结果并报财经委员会审议,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校内公开。并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

第五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学校将加大投入力度,宣传和推广有关工作经验;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校将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削减或取消有关预算;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部门正常运转和发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预算执行过程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西安财经学院预算管理改革方案(修订稿)》《西安财经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西安财经学院专项经费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预算管理工作流程图

2.《西安财经大学绩效考核评分表》

3.《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4.《专项资金预算事前评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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