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财发〔2019〕9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经2019年11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2月13日
西安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8〕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库〔2017〕45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公务卡,是指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在岗的正式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报销后,由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将报销款转入个人信用卡,进行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下列支付顺序:银行转账结算、公务卡刷卡支付、现金支付,即职工在办理公务支付业务时,应首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次是公务卡结算方式,只有在目前无法实行银行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现金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的正式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务卡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审批、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由职工个人提出办卡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财务处汇总并提交发卡行,约定时间办理和发放。
第七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银行统一约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八条 公务卡内有存款余额,可免费在发卡行任一网点柜台或ATM机取现。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职工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公务卡时,持卡人需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公务卡交回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以此向开户银行办理停止使用手续。若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或补办,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报备。
第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范围
第十一条 凡纳入《陕西省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水电费、交通费等,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转账方式结算。因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财务报销,其责任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等人员经费支出;
(二)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等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办公电话费、过桥过路费、市内公共交通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学生实习、实训、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如野外实习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清单。对于网上支付结算无法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业务,应将支付完成页面、公务卡消费流水或银行提醒短信进行截图,打印出来作为刷卡依据。消费金额、消费时间须与发票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公务卡报销的审批与现有报销程序相同。持卡人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到期还款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POS机小票或网络支付明细截图等资料,前往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以计划财务处接收签章时间为准),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从本人绑定的工资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报销。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报销。
第十七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财院财字[20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