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财发〔2019〕6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2月13日
西安财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西安财经大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和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和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执行、绩效评价,实行归口管理和项目负责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也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和预算安排,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统筹安排”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统筹安排。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
(四)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 “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 的原则,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目标明确、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申请财政等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和校内专项资金,按以下归口部门负责立项申报:
1.“一流学科”及学科建设专项,由学科办负责立项申报。
2.本科教学工程等国家级及省级本科教学专项、大学生创新和科技竞赛等专项、“一流专业”及专业建设专项、学生实习实训专项、课程建设专项、教改基金、招生专项及与教学相关的其他专项,由教务处负责申报。
3.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申报。
4.研究生专项经费由研究生处负责申报。
5.科研基地建设及其他科研专项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申报。
6.党政、教辅部门设备购置专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申报。
7.学生专项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申报。
8.图书购置专项经费由图书馆负责申报。
9.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公积金、养老金)、人才队伍建设等人员专项经费由人事处负责申报。
10.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由校医院负责申报。
11.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申报。
12.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申报。
13.维修专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申报。
14.其它专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早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填写《专项资金预算事前评审意见表》,按照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 (一)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财政专项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要求提前征集项目,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二)申报校内专项资金,由校内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情况,统筹研究三年规划期内拟实施的支出项目,编制三年中期规划,实行滚动调整,提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绩效设定等前期工作,确保专项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三)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汇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连同项目库电子资料一并提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建立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并结合学校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一同上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应按照《西安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校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项目纳入预算后,学校可根据会议决定选择部分项目建设情况按指定方式、指定时间予以信息公开,包括项目立项内容、建设方案、立项金额、绩效目标、建设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及时推进项目实施,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至少每半年一次在学校专题会议上进行通报;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专项资金,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校内自行采购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差旅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同时,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除经省财政审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可进行结余结转,若第二年仍未执行完的,学校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将相应减少相关的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完成期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四条 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校盘活使用,统筹用于学校的日常运行和发展。
第二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每年12月底,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管理及归口管理的各项经费参照《西安财经大学绩效考核评分表》开展考核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会同决算报计划财务处。年初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确定的绩效考核的项目,计划财务处会同经费管理单位共同评价,形成考核报告报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重点项目支出要全面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绩效考核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公示。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目标完成情况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财经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