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财发〔2024〕2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4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4月17日
西安财经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收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内部收费制度、办法,审议校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经济责任制,提出处理意见。
(三)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全校收费管理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初审校内各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草拟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及时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四)严格按公示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应开具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西安财经大学收费专用章。实施电子票据后,学生通过电子票据系统自助下载和打印收费票据。
(五)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六)定期总结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定期将学生缴费、欠费情况向各学院和学生处反馈。
(七)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八)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九)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并落实整改意见。
(十)负责学生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所在各学院为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的催缴工作主体,各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学生收费催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学费催缴工作。
(二)加强学生的注册管理,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原则。
(三)及时掌握学费缴纳信息,核对学生欠费名单,将欠费情况及时通知欠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并督促学生积极缴纳欠费。
(四)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将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提高学生依法按时缴费意识和诚信意识。
(五)积极宣传助学贷款等各项济困助学资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九条 学生处是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德育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济困助学和奖惩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生的法制、素质教育,增强其依法按时缴费意识和诚信意识。
(二)积极宣传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为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安排勤工俭学岗位,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依法缴费,合理合法完成学业。
(三)严格管理学生学费的减、免、缓手续,及时办理特困生学费减、免、缓审批手续,并督促院系有关人员做好学生学费催缴工作。
(四)积极办理学生助学贷款等资助事项,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资料。
(五)做好减免学费情况统计工作,学生处每年6月份、12月份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报计划财务处。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费注册的学生从纪律和管理方面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是学生学籍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新生录取3日内,将准确的学生信息等有关数据报计划财务处,以便及时开展收费系统录入工作。
(二)每月月底及时核对院系学生学籍,并将学籍变动情况(包括休学、复学、退学、延长学制、留级、转专业和保留学籍等)及时报送计划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核对每年实际应收学费人数。
第十一条 西安财经大学的学生是缴纳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人。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第十二条 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我校各类学生主要包括:普通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其他符合政策法规的学生。
(二)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国家和我省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省教育厅或自行组织的各类入学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和陕西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学校其他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我校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西安财经大学部门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各部门依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自行确定,报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我校代收费项目主要有:军训服装费、体检及疫苗注射费、大学生医保费等。
1.军训服装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按实际成本代收军训服装费。
2.体检及疫苗注射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新生和毕业生的健康检查以及对新生的预防免疫接种所需费用,按上级相关业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或社会统一招标价格确定。
3.大学生医保费:按照学生自愿参保的原则,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向在校学生代收大学生医保费。
(二)代收费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应单独列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报送申请报告和《西安财经大学收费申请表》(申请表在计划财务处网页下载)及相关材料。申请报告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收费理由及相关文件依据等。
2.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初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
3.计划财务处将学校审定通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第四章 费用的收取
第十八条 各种费用的收取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单位只能接受计划财务处的委托代收。各种费用的收取部门是:
(一)普通本科生(含预科生、第二学位学生)、研究生、成教生、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收取。
(二)新生的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疫苗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直接代收,特殊情况也可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三)各类服务性收费由发生收费项目的部门代收。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二十条 我校学生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的缴费实行线上自助缴费,每年8月为学生集中缴纳学费、住宿费、代办费时间。学生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至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线上缴纳规定的费用后,至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对于校外转入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50%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贷款或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办理贷款或缓缴手续。缓缴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报学生处批准,由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方可缓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认真核实缓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缓缴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学生住宿费及代办费不能缓缴(办理缓缴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欠费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各类助学贷款等,应优先缴纳本人所欠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收费必须在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取国家规定使用的合法收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必须按照学校下达的收费文件或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
第五章 退费和减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疾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至第二学期一个月以内申请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应缴学费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学生,不再退费。住宿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住宿费计退金额=学年住宿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退学起算时间以教务处学籍变动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退费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由学生本人凭书面申请以及学校有关退学文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学生因意外事故死亡,给死亡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流程参照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条 每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而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一律不退还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学校可给予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住宿费、代收费等不予减免。
第三十二条 学费减免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章 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的收费,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学校没收收费所得,并对乱收费的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对“小金库”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费注册的学生应从纪律和管理方面做出相应处理,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对无正当理由欠费且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学生所获得的各类奖金及补助,学校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费收缴工作与学院次年教学部门经费拨款相结合,教学基本业务经费拨款以上年年底各学院实收学费数作为计算依据,对收缴率低于基准收缴率且全校排名倒数后三位的的学院,教学基本业务经费拨款比例分别下浮1%、0.7%、0.5%。
第三十七条 为调动教学部门催缴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学部门学费、住宿费收缴率,按学年对教学部门实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 收缴学费、住宿费奖励计算方法:
(一)奖励金额的计算以各学院实收学费、住宿费总额为基数。
(二)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收缴率为97%。
(三)各学院以实际收缴率高于学校规定基准收缴率的部分,奖励的计提比例为1.0‰。
(四)计算公式:
学院收费奖励金额=学院实收学费、住宿费总额×(学院实际收缴率-97%)×1.0‰
第三十九条 学院收缴学费、住宿费奖励由计划财务处计算,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各学院对学校的奖励款项,要根据本学院有关人员在收费工作中成绩大小,及时合理的奖励到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西财大财发〔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