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教学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浏览次数:

西财大财发20197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教学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教学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2月13日


西安财经大学教学部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预算管理,完善校院两级预算管理模式,促进校内教学部门经费的合理配置,加强教学部门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教学任务的组织落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西安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部门经费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权责结合、统筹兼顾、超支不补”的原则。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集中核算,各教学部门负责本部门资金的使用和支配,并应根据本部门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学校核定的预算指标额度,按照事业发展进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本部门经费。 各教学部门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合理安排本部门事业发展支出。

第三条 教学部门经费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业务费、专项经费、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其中,基本业务费和专项经费由学校核拨,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由各教学部门自筹。

第二章  基本业务费的核拨与支出

第四条  基本业务费主要包括基本运行经费、目标管理绩效经费两个方面,按学生实收学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视学校财力、学生培养成本情况在年初预算时确定)乘以相应学科的折算系数进行预算控制。学科折算系数参照陕西省属高校学科折算系数,分别为:工学1.2;经济学、理学和管理学1;法学0.9;文学和艺术0.8。

第五条  (一)基本业务费拨款基数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二)基本运行经费占拨款基数总额的60%,直接拨给各学院(部),其计算公式为:

(三)目标管理绩效经费占拨款基数总额的40%,根据各学院(部)目标管理综合指标完成率划拨,其计算公式为:

  


第六条  基本业务费的支出范围

(一)基本业务费用于承担各学院(部)除人员经费之外的日常业务费开支,由各学院(部)统筹,分类预算管理,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

(二)基本业务费按教学业务费、学生实习费、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费、学生经费、资料费、党建经费业务招待费9项内容进行管理。

(三)教学业务费。主要包括:

1.办公费:购置办公家具、设备、笔、纸张等办公用品发生的费用。

2.电话通讯费:办公用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

3.公务交通费: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各种交通费用。

4.教学资料讲义费: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备课资料、讲义等费用。

5.教学印刷费: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复印费、打字及印刷费等。

6.邮寄费:为教学活动而发生的各种邮寄费。

7.教学差旅费:教师因业务需要参加学术交流、研讨及教学调查、资料搜集等活动所发生的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8.招生就业费:招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9.会员费:按照规定交纳的各种会员费。

10.教学消耗材料费:教学用低值耐用品、实验耗材、磁盘等材料购置费。主要包括:

⑴实验费:实验室用品、实验用动物及实验用化学试剂等。

⑵小型仪器、工具购置费:教学需要购置单价不足1000元的小型设备、仪器及工具等。

⑶教学用消耗材料:主要包括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复印纸、打印纸、软盘、磁盘、U盘、色带、硒鼓等消耗性用品。

⑷专用材料购置费:主要反映艺术类教学过程中所购置的专用材料和用品。

⑸小型仪器设备维修费。

⑹加工费。

(四)学生实习费:是指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交通费、租车费、考察费、设计费、场地费、门票费等费用,每生不低于150元。其中:

1.管理费: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接受学生进行生产实习部门的管理费用。  

2.交通费:是指按照规定发放给学生在生产实习过程中所发生的火车、汽车及市内交通费、行李费等。

3.租车费:是指接送学生实习所发生的租车费。  

4.门票费:是指艺术类学生因写生所发生的各类门票费。

(五)专业建设费:是指为专业建设而发生的调研费、专业申报费、资料费、培训费、专业实验室建设费等与专业建设相关的费用。

(六)课程建设费:是指为课程建设而发生的调研费、培训费、资料费、网络视频公开课制作费、教材、大纲编审修订等费用。

(七)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费:是指为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而发生的调研费、设备购置、维护费、基地建设运行费等建设费用。

(八)学生经费:用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团学活动、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

(九)资料费:是指各学院(部)购置的存放在资料室供教职工参考阅读的图书资料;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教材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

(十)党建经费:按《中共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西财党字[2007]18号)规定,二级学院的经费总额中应按师生党员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划拨党建工作经费。

(十一)业务招待费:作为本部门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此项开支,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应控制在基本业务费的2%之内。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核拨与支出

第七条  各学院(部)专项经费分为两类,分别为因素分配型专项经费和项目申报型专项经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核拨

(一)因素分配型专项经费

1.学科点建设经费(含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办归口管理,经费经学科办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划拨给有关学院。

2.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含一流专业建设经费),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经费经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划拨给有关学院。

3.专业认证(评估)专项经费,根据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和教务处认证计划及学校预算核拨,直接划拨给专业所在的学院,专款专用。

4.科研专项经费,包括:省拨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科研基地建设运行经费等,由科研处归口管理,经费经科研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划拨至获批学院执行。

5.研究生培养业务经费,按550元/生.年的标准划拨相关学院,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支出。

(二)项目申报型专项经费

1.财政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和其他专项等。学校将于专项经费到款后,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划拨给学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招标和验收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参与。

2.实验室建设经费,各学院(部)申报由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经费经实验室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学校预算立项安排。经费直接下达至项目实施二级学院执行,实验室管理处应参与执行过程中的招标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费,应在预算批复、学院(部)完成相关申报和审批等程序后,将经费全额划拨至学院(部)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截留或用于本部门支出。

第十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上级和《西安财经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以及项目预算使用,专款专用,按期实施,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的核拨与支出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入主要指各学院(部)通过社会服务等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各类培训费、实验室开放收入、各类考试收入等;其他经费主要包括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应严格按照《西安财经大学部门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的核拨

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原则上每半年分配一次,以追加预算的形式核拨。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到款后,相关教学部门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交计划财务处进行分配与核拨。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的支出

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审批使用,应首先保证服务性项目的各项成本开支,确保服务性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完成后如果有结余,学院(部)可申请对结余经费进行分配,分配的比例为:30%作为单位事业发展基金,70%作为单位奖酬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业务经费不足,奖酬基金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奖励、专家讲座费、评审费等项目支出。奖酬基金中的人员经费需纳入人员绩效工资,并报人事处审核后执行。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经费的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学院(部)应增强预算意识,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学院(部)预算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

“一上”:学院(部)编制本学院(部)服务性收入及其他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处,不得漏报瞒报。学院(部)基本业务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编制。

“一下”:计划财务处根据经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的预算方案,向学院(部)下达批复的预算控制数。

“二上”:学院(部)根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分类,对基本业务费进行明细预算,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

“二下”:财务处依据审核通过的明细预算,给学院(部)划拨经费并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部)预算按日历年度编制,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人数以上年10月末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为准。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计划财务处将对上年度各学院(部)基本业务费按实收学费和实际目标管理综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在下达当年预算时对上年度预算拨款进行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经费支出预算应首先确保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然后综合考虑发展所需经费。要确保实习费、实验材料费等生均教学经费不低于现行的标准,保证生均教学业务经费逐年增长。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控制行政办公、国内差旅、会议培训等开支,严禁公款旅游。报销公务接待费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支出总额应控制在基本业务费的2%之内


第六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负责人应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行使财权,确保学院(部)经济运行安全有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票据的真实、合法,各学院(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财经事务,各学院(部)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学科(科研)秘书、学工办主任对相关报销业务进行初审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由于教学经费支出包括项目较多,在经费使用过程中要求专款专用。报销时应注明资金用途,负责人在审批经济业务时,要注明资金来源,以便财务人员能够正确归集该部门支出项目。

第二十二条 教学部门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项开支3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支出还需项目负责人签字,有经济合同的需附经济合同,下同);单项开支超过3万元,还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开支在10万元以上还需校长审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拨基本业务费应足额用于教学支出,不得以拨代支,预算执行率低于85%的学院(部),未执行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全校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核拨的专项资金进行结余结转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除经省财政审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可进行结余结转,若第二年仍未执行完的,学校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学院(部)可使用服务性收入核拨部分弥补基本业务费和专项经费的不足,也可用基本业务费弥补专项经费的不足,不得将专项经费用于基本业务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奖酬基金发放人员经费实行两个限制,各学院(部)应主动进行控制,一是发放总量不得超出本学院当年基础绩效和业绩绩效工资合计的20%;二是发放人员经费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财务处应在年度结束后对各学院(部)人员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已立项资助的项目,教学部门经费不得再给予经费资助;未列入学校资助的项目,经教学部门相关会议审定给予资助的,其用本部门经费资助额度不得高于学校同类型项目资助额度和学校相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应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学院财经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凡涉及学院(部)发展或3万元以上支出的重大财经事项,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决策;凡涉及学院(部)教职工利益的财经事项应经二级教代会讨论决定;应每年在二级教代会上公布本学院财务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章  预算执行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形成合力,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科办、实验室管理处、学工部和科研处等部门应制订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对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资产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确保学校经济运行更加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审核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应立即开展年度决算,对学院(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将决算情况反馈各学院(部),将相关经费使用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汇报。学院(部)预算执行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院(部)的年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在各学院(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经济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西安财经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19 西安财经大学  计划财务处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  邮编:710100